【以案释法】销售赃物难逃法网 莫让贪图便宜吃大亏
2024 / 07 / 18
来源:未知

近日,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不起诉人代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宾川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2023年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金牛镇公园逸品东面烂泥沟路旁,见一男子赶着4只羊路过。在询问价格后,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该男子购买4只羊。经查,其购买的4只羊系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的羊,经鉴定价值2939元人民币。收购赃物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将赃物分批带到街上进行售卖,其中两只已被贩卖,非法获利2120元,其中一只在养殖的过程中死亡,在售卖最后一只羊时被失主杨某某发现并报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400元人民币,获得了被害人谅解,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失主。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涉案金额为2939元人民币,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贪图小便宜而吃大亏,明知是犯罪所得,看中犯罪分子出售的赃物低于市场价格,就予以购买,认为反正不是自己违法所得的,法律追究不到自己,殊不知这种购买犯罪所得的销赃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达到刑法的入罪标准会被刑事处罚。古人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大家以案为戒,汲取教训,切莫因为一时贪图小便宜而吃大亏。
编辑|王丽波
审核|吴洪彪
终审|杨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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