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做人民健康的守护者——宾川县检察院对七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举行公开听证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案件办理质效,7月16日下午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七起妨害药品管理罪刑事案件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和部分药店经营管理者应邀参加听证。

经查,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间,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先后分别向某公司的业务员高某某、杨某某(均已另案处理)进购400至3000余小袋数量不一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文的“牙痛靈”在自己经营的药房内予以销售,从中非法获利。七名犯罪嫌疑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还从其处购买药品进行销售。销售的“牙痛靈”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物品为8种经批准上市的药品拆分后,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重新包装而成,属于药品管理范畴,依法认定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七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七名犯罪嫌疑人销售的“牙痛靈”未造成人员伤亡,具有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审查认定案件事实、涉嫌罪名、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做了详细阐述,对拟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及理由进行了充分说明。随后,听证员集中对该案进行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拟处理意见理由确实充分,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处理意见。七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表示会吸取教训,珍惜机会,绝不再触犯法律。

承办检察官要求七名犯罪嫌疑人要珍惜法律给予的从宽处理机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做遵纪守法的药品经营者,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同时,引导药店经营者做好宣传工作,带动全县药店经营者遵纪守法,努力做人民群众健康的守护者,而不是侵害者。

此次听证是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诠释检察为民初心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检务公开,持续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编辑|王丽波

审核|吴洪彪

终审|杨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