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国家卫生县城|整治,这些地方乱停乱放要被处罚!
关于开展宾川县县城区路域交通环境集中整治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切实助推“美丽县城建设”,打造安全、畅通、宜居、特色、智慧的人居环境和交通环境,全面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县城区路域交通环境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宾政办通〔2020〕37号)、《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县城区路域交通环境集中整治的通知》、《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县城区路域交通环境集中整治细化方案的通知》(宾政办通〔2021〕31号)的相关要求,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宾川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规范管理的重点路段
金叶路、白塔路、金牛路、佛都路、宏强路、中心街、青年路、鑫福路、南苑路、景观大道、金川路、白羊路、龙井路等路段及上述街、路、巷周边人行道路。
第二条规范管理的重点区域
集贸市场、商场、客运站、学校、医院、酒店、广场、交叉路口、党政机关、市政建设项目等周边道路。
第三条规范管理的重点对象
(一)车辆在机动车泊位以外路段乱停乱放的。
(二)车辆在县城区主要道路、客运站、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交叉路口、党政机关等重点区域、路段不按规定有序停入停车场及机动车泊位的。
(三)三轮摩托车未按照行车方向沿路边靠右顺序停放、在T字路口、十字路口弧形路、交叉路口乱停乱放影响视线,妨碍通行以及在车身悬挂、粘贴宣传幕布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四)二轮摩托车、电动车未停入摩托车(电动车)泊位,停放在主干道路上或杂乱停放在人行道上的。
(五)县城区主干道机动车泊位内白天拖拉机、货车入城停放的。
第四条规范管理的组织实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及驾驶人,由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交通科技管控设备非现场抓拍与现场执法抓拍及拖移车辆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以下处罚: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违规临时停放拉客揽客、买工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人行横道上)违规停放的,且驾驶员不在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本通告由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21年7月2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7月20日
来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吴洪彪
审核/杨凤云 吴洪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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