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的通告
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的通告
为彻底消除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开展为期6个月的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集中整治行动,现将具体政策措施通告如下:
一、对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同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对交通警察在执勤
执法中查获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或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驾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已经灭失的机动车。属于机动车灭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系统核查3年以内该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按照灭失办理。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后,将以上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品牌型号等信息录入集成指挥平台列为监控重点。
四、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车辆无法査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公安交管部门经系统核査3年以内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五、对无法查实所有人的机动车。对《逾期未报废机动车明细表》已经査到机动车而无法査实机动车所有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将机动车交回收企业拆解后,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报废残值上缴国库。
对因号牌丢失和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生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对车辆唯一性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六、对依法査封、扣押、被盗抢的涉案车辆。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综合应用平合办理锁定,不得办理注销登记业务。要逐一核实机动车停放地点,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建立专门台账管理。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移交刑侦部门处理,并录入被盗抢系统完善信息。
七、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地、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校车由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督拆解。
八、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九、对报废机动车违法记录的处理。对所有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
十、对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后新购买的机动车。对已办理机动车报废后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原号牌保留2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号牌。
十一、支持和鼓励增设报废车辆回收网点。公安交管部门积极配合商务部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方便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延伸回收网点和设置回收拆解点,方便就近报废拆解车辆。
十二、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上门服务。对机动车所有人主动提出报废申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可以上门回收。公安交管部门组织道路清障车集中将车辆拖移至涉案车辆停车场或回收企业的回收网点统一存放,定期联系回收企业进行拆解回收。对道路清障车无法运送的大型报废车辆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进行运送。
特此通告
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月25日
编辑/王静红
责编/王静红
审核/安建雄
终审/杨凤云 吴洪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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