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驾乘摩托车不按规定使用头盔
和驾乘汽车不系安全带处罚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处罚宾川县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头盔、安全带,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巩固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有效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深入推进“一盔一带”,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轻事故损害后果,宾川县公安局就在日常路检路查中加大对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以及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处罚的对象
(一)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处罚范围
在宾川县范围内发生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
三、处罚的组织实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人及乘坐人员,由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交通科技管控设备非现场抓拍与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以下处罚:
(一)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代码:1119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十六)项之规定,给予罚款50元,记1分的处罚。
(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代码:302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十六)项之规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1120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给予罚款50元,记1分的处罚。
(四)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301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
(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4101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给予罚款50元,记1分的处罚。
本通告由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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