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限期交纳公租房租金(物管费) 拖欠费用的通告

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限期交纳公租房租金(物管费)

拖欠费用的通告

 

有关公租房住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宾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县住建局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违约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经公租房管理人员通过小区住户群反复催收,截止2023年8月4日,阳光小区、金惠小区、明泉小区、月牙小区和工业园区仍有部分公租房住户长期拖欠租金和物管费。现将拖欠租金或物管费满6个月的公租房住户予以通报,并自通报之日起,由物管人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催收。希涉及住户务必在2023年8月24日前补清所拖欠费用。逾期,我局将依照上述有关规定,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责令限期腾退公租房。对拒不腾退的,将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长期拖欠公租房租金(物管费)住户名单 

 

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9日

来源/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李丹

责编/李丹

审核/朱晓天

终审/杨凤云  吴洪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