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告


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

通 告

 

12月1日我县已全面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县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其中: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我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研究决定可提前进入或延期解除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危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林区(草原)及其边缘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监护人要切实加强对痴、呆、聋、哑、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上述人员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侵占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宣传标语(牌)、瞭望台(塔)等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不得干扰森林草原防灭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依法严惩。

六、严禁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儿童及未培训过的人员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应当加以劝阻。

七、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村民小组、村(社区)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八、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执行,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迅速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对蓄意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违规野外用火、人为纵火的行为要积极举报。

特此通告


宾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来源/宾川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丹

责编/李丹

审核/安建雄

终审/杨凤云  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