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公安局、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宾川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有奖举报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一、线索举报范围
1.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添加剂、化合物及注水等肉制品和假冒伪劣食品;
2.制售病死、死因不明、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3.屠宰厂(场)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
4. 私屠滥宰生猪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黑窝点”以及非法买卖、伪造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行为;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
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肉类产品,以其他畜禽血产品生产假冒鸭血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糟头肉”、毛皮动物胴体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关于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8.非法收集泔水、地沟油等物质加工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9.其他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期变质食品的个体和企业;
10.涉农村假冒注册商标、虚假宣传、仿冒知名品牌的视频;
11.涉农村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调味品、酒类、乳制品等;
12.其他关于肉制品和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违法行为;
13. 夜市烧烤店、火锅店、大排档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鸡等肉制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14.生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未按规定查验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产经营属于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15.屠宰企业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只收费不检验”、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
二、线索举报说明
(一)检举、揭发、提供的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时间、地点、类别等,举报违法犯罪事实有实物、图片、音视频等必要的证据。
(二)举报人要实事求是,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奖励标准
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及直接证据的详细程度、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方面因素进行奖励金额认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1.举报一般刑事类奖励1000元;
2.举报重大刑事类奖励2000至5000元;
3.举报特大刑事类奖励5000至20000元。
三、公开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四、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线索举报地址:宾川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
宾川县公安局:110、0872-7310938;
宾川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0872-3061125;
宾川县公安局平川森林派出所:0872-3061787。
宾川县公安局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宾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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