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宾川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公告

从2025年起,只有开展了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方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不含之前年度已享受过补贴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就业信息化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93号)—2023年7月10日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2024年7月19日印发并施行等文件规定及省州相关业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一)申请条件

具有宾川户籍,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条件、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具体包括:

1.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5.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6.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必须进行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自毕业证签发日期(不含当日)起失业时间持续180天以上的,才符合认定条件)。

7.被征地农民。(备注:被征地农民指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实施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在册人员——这里的“在册人员”,以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中记录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册为判断标准)。

(二)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担任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含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监事、董事、经理、理事的;

3.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4.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情形。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一)申请渠道

1.窗口申请: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的社区(行政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宾川县各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2.网上申请:劳动者在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就业彩云南微信小程序、云南人社自助服务一体机(部分老旧机器暂未开通此服务)、云南省人社一体化平台提交申请,并自主登记录入。

(二)申请材料

备注::必须提供。

×:一般情况无需提供。经办人员审批中发现疑点、申请者对公示有异议、审批结果有异议、证明材料形式多样等特殊情况时,由经办人员负责通知申请者提供。

(三)申请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前,必须先做失业登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各乡镇党群服务中心业务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在“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认定申报,再由宾川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复审、终审并认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宾川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办理时间及地点

1.线下办理时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于公告之日起每周一至周五 8:30—11:30;14:00—17:30办理,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宾川县各乡镇党群服务中心。 

四、无需认定人员

不符合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及2024年已申领过社保补贴人员无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附件: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pdf



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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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宾川微人社
编辑 责编/李丹
终审/杨凤云  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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