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补征收2016年-2021年水资源费的通告

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补征收2016年-2021年水资源费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资源费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以及《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补收补缴2016-2021年水资源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补征收2016年-2021年水资源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征收水资源费对象:所有宾川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终端用水户。

二、补征收水资源费标准: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文件精神,结合宾川实际,水资源费按照0.25元/m³的标准进行补征收。

三、补征收水资源费时间范围:以用户2016年1月-2021年8月期间的实际用水量计征。

四、补征收水资源费工作步骤及完成时限:县自来水公司从2022年7月至11月,在现行的水费水资源费的征收过程中,每月依次补收2016年-2020年一个年度的水资源费(即:7月补收2016年水资源费,8月补收2017年水资源费,9月补收2018年水资源费,10月补收2019年水资源费,11月补收2020年水资源费),2022年12月补收2021年1—8月的水资源费。

五、缴纳水资源费是法定义务,所有宾川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终端用水户须支持、配合,并及时补缴水资源费。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用户,由县自来水公司采取断水、停供等相关处理;对扰乱、妨碍补征收水资源费的单位或个人,县级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22年6月14日

来源/宾川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丹

责编/李丹

审核/朱晓天

终审/杨凤云 吴洪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