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阳光司法进彝乡

为深化以案示警,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宾川县拉乌彝族乡党委、政府的邀请,近日,宾川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到拉乌彝族乡政府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对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开庭审理。拉乌乡党委、乡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乡、村两级党员干部及村民小组长参加旁听。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两名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有效质控,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当庭对被告人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释说明,并对两名被告人及庭审旁听人员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教育。经法庭审理当庭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4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4000元人民币。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公诉人与法官共同组织参与旁听的党员干部、群众进行以案释法,以胡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为鉴,教育引导“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彝乡群众上了一堂发人深省的法治教育课。此次阳光公诉活动让广大村民切实感受到了犯罪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让他们真正意识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既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又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表示要严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达到了“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编辑|王丽波

审核|吴洪彪

终审|杨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