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检察听证 聚焦食品安全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食品安全领域刑事案件办理质效,近日,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倪某某、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县农业局代表、县畜牧局代表、村畜牧防疫员、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应邀参加听证。
2021年10月,倪某某发现自己饲养在家的一头西门达尔牯子牛已经死亡,随后倪某某将该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杨某某通过他人联系了李某某(另案处理)商定将死牛销售给李某某。后倪某某与杨某某将死牛拉至李某某租用的洱源右所镇三牧村委会下山口组朱某某家屠宰场内将死牛交付给李某某,得赃款3000元人民币,李某某将该死牛屠宰后进行销售。经大理州农业局认定:倪某某、杨某某出售给李某某的一头死牛为死因不明的动物,其食用后存在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应作无害化处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两名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宾川县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实事认定、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进行了阐述,听证员就案件处理充分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拟不起诉意见。
食品安全领域中,蓄产品的安全监管尤为重要,这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该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杨某某为一点蝇头小利,将死因不明的牛进行贩卖,收购死牛的人将牛肉销售到市场上,无视他人身体健康,充分体现出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保证不再触犯法律。承办检察官要求两名犯罪嫌疑人要珍惜法律给予的从宽处理机会,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检察机关将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意见,要求对两人进行行政处罚,以示惩戒。下一步,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关注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
编辑|王丽波
审核|吴洪彪
终审|杨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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