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追逃醉驾司机 终难逃法网惩处

 近日,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简介】2023年4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一小吃店饮酒,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傍晚时分驾驶该二轮摩托车沿金叶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宾川县金牛镇金叶路文化路口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经对李某某测试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样检测,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91mg/100mL。李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某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民警多次联系无果后,宾川县公安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李某某采取网上追逃措施。2024年7月3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宾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抓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应予逮捕。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抱有侥幸心理,动坏心思,想逃避法律的处罚,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最终依然难逃法律制裁。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杜绝“酒驾”,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开车不喝酒,喝酒开车必被查。

【普法小课堂】

一、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二、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150 毫克/100 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编辑|王丽波

审核|吴洪彪

终审|杨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