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移栽野生兰花 竟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君子爱兰,取之有道。”近日,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首例采摘野生兰花刑事案件。
【案例回顾】2018年农历9月份的一天,自某某在底么村委会杨云峰核桃基地打核桃,在核桃基地旁树林中发现5株野生绿兰,出于个人喜好,自某某将该5株绿兰撬挖后移栽至自家核桃基地猪圈旁,一年过去后,又将该5株绿兰移栽至两个花盆内放在自己院中,后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的绿兰(8株)为兰科兰属宋春,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24年10月11日,宾川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经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自某某虽然实施了私自非法移栽绿兰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生长环境,侵犯了国家对林业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鉴于其在移栽后没有将兰花养死,还发展了3株绿兰,社会危害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通过召开听证会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自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第2、5款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野生植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其他生物提供食物、栖息地和生态服务。生态环境又与人类密切相关,且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保护地球,更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和未来的希望。保护生态环境,要做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守法。
编辑|王丽波
审核|吴洪彪
终审|杨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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