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拾枪而昧” 触犯刑法!
近期,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提起公诉,法院以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铁砂3970粒、钢珠209颗、小铁块70 颗、射钉弹448 颗、铅弹46颗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宾川县大营镇大永高速路水碓岭高架桥下捡拾疑似火药枪一支,在明知自己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情形,仍擅自持有该疑似火药枪。除持枪之外,何某某购买了射钉弹、钢珠、铁砂、铅弹、小铁块等作为子弹,用于日常闲玩。2024年3月5日,何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检察官提醒】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枪支弹药具有高度危险性,实行严格管控管理。有些人法律观念淡薄,心存侥幸认为捡拾到的枪支只不过是自己把玩或者收藏,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犯刑法。捡拾枪支应“拾枪不昧”,及时主动上交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留存枪支即使不用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法律处罚。切勿出于好奇、贪玩或者心存侥幸而非法买卖、持有、收藏各种来历不明的枪支,广大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枪支的危害性,自觉远离枪支,并积极踊跃检举揭发涉枪违法犯罪线索,勿让兴趣爱好成为身陷囹圄的导火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枪支弹药配备、配置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编辑|王丽波
审核|吴洪彪
终审|杨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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