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宾川】84岁老人“无人照管”,五名子女均成被告




“为了儿女熬干了心血,受疾病折磨而瘦骨嶙峋,84岁的原告只希望能有一间避风雨的房间,能吃上一顿饱饭安度自己的余生。”3月11日,在宾居镇宾居社区,由宾川县人民法院州城法庭公开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中,原告代理人对被告当事人进行“灵魂拷问”。

来自宾居镇8个村(社区)的村组干部、镇党代表、镇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共60多人来到庭审现场旁听。

原告黄某,现年84岁,丈夫雷某已去世,育有5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多年前,五兄妹达成协议,父亲雷某由老大赡养,母亲黄某由老三赡养。但随着黄某年老体弱,需要照管等原因,老三和母亲产生了矛盾,不愿再履行赡养义务,其余4兄妹以黄某财产及土地未归自己和原已达成赡养协议为由,也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导致84岁的黄某无人照管。村上在介入调解的同时,及时把老人安排到村集体的公房内居住。经镇、村多次调解无果后,老人无奈之下,通过法律援助,将五名子女一起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和被告双方分别质证并围绕争论焦点发表辩论。中途,审判员休庭组织双方调解,从“情理”与“法理”角度对案件被告人进行耐心劝解,开展以案释法,希望被告方能够共同承担起赡养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

通过沟通劝解后,被告人意识到自己弃养的行为于法于理都不正确。考虑到老人赡养的分配问题,经法庭认真评议后,决定择期判决。
赡养老人是义务,不能因未得到土地、财产等理由而拒绝。孝老敬老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附加任何条件。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图文/许秉坤 熊鑫
编辑/张玲
责编/张玲
审核/安建雄
终审/杨凤云 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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