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宾川灌区水利工程过渡期供水价格调整定价决定和听证会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公告

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宾川灌区水利工程过渡期供水价格调整定价决定和听证会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公告

(第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12月29日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举行听证会,对《宾川灌区水利工程过渡期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价方案》)举行了听证。依据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124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综合考虑灌区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和灌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依法定程序进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宾川灌区水利工程过渡期供水价格调整定价决定和听证会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

一、宾川灌区水利工程过渡期供水价格调整定价决定

《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宾川灌区水利工程过渡期供水价格的批复》(宾政复〔2024〕48号)批准调整后的宾川灌区水利工程过渡期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为:

(一)农业用水干渠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干渠供水价格从现执行的0.15元/m3调整至0.50元/m3;经济作物用水干渠供水价格从现执行的0.21元/m3调整至0.864元/m3。工业用水从现执行的0.56元/m3调整至1.19元/m3;自来水厂(城镇生活)用水从现执行的0.7元/m3调整至1.19元/m3;发电供水执行0.01元/m3。以上调整的工业、自来水厂(城镇生活)用水供水价格和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均不含水资源费。

上述调整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干渠供水价格及工业用水、发电用水供水价格于2024年3月29日起执行;调整的自来水厂(城镇生活)用水供水价格待城市供水价格<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后执行。

(二)推行农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1、农业用水定额由县水务局按照云南省水利厅云水发〔2019〕122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用水定额》标准,科学制定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标准。

2、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为: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

二、听证会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采纳了绝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同意对宾川灌区水利工程过渡期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及灌区水利工程过渡期供水价格调整具体方案的意见。理由:绝大数听证会参加人同意对宾川灌区水利工程过渡期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对《调价方案》提出拟调整的宾川灌区水利工程过渡期供水价格没有异议。 

(二)采纳了听证会参加人认为,《调价方案》中提出推行农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执行应当有细则;本次调价幅度较大,要考虑是否在百姓负担以内,是否能按分期阶梯调整的意见。理由:1、在《调价方案》中已明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规定: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在具备精准计量的条件下,应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据此,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为: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即在具备精准计量的条件下,农业用水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2、在《调价方案》中已陈述,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在充分考虑灌区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和保障灌区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基础上,采取分步调价的方式进行调整,既考虑用户的接受度和承受力,又基本保障灌区管理单位正常运转、工程良性运行。

特此公告   

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2日


来源/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编辑/张玲

责编/张玲

审核/安建雄

终审/杨凤云  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