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莫当电诈“工具人”

近日,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提起公诉,宾川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查,2023年5月16日至21日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所要转移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转移非法资金,期间提供转账密码并帮助取现。经查证,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移的资金18800元人民币系被害人李某、曾某某被诈骗的资金。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致使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了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诈骗赃款通过银行账户层层转移,最终流入犯罪分子手中。行为人为了蝇头小利在金钱的驱使下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红线,该行为本质上是利用银行账户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转移钱款,行为人也会受到法律处罚。提请广大群众在提高反诈防骗意识的同时,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买卖、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不仅会给自己或者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更可能会成为电信诈骗团伙的帮凶,让自己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编辑|王丽波

审核|吴洪彪

终审|杨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