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路怒”司机故意伤害 检察综合履职有效化解矛盾
近日,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因“路怒症”引发的伤害案件,在刑事检察部门和刑事执行部门检察官的共同努力下,促成了双方刑事和解。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在高质效办理案件的同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30日,姜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小型轿车载其弟、其父等人与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小型轿车载朱某等人,在宾川县金牛镇祥宁公路太和街路段同向行车过程中互相别车,并相互争执谩骂。姜某驾车行驶至金叶路与永祥公路交叉口等红绿灯时,唐某也驾车驶到,唐某、朱某下车找姜某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致互殴。互殴中,朱某被姜某用棒球棒打着面部,致朱某右侧额骨线性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朱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综合履职:案发当日因双方驾驶员一时冲突,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争执致互殴,最终导致作为乘车人朱某受伤。因本案系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引起的轻伤害案件,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刑事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朱某作为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姜某不满情绪较突出,始终未能与姜某达成赔偿协议。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朱某系前科人员,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本院驻所刑事执行检察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曾多方面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朱某出狱后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再次危害社会。为更好开展好本案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两部门检察官共同努力下,帮助朱某打开心结,与犯罪嫌疑人姜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起因“路怒症”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得以化解。
综合履职是履职理念、方式、体系的优化和发展,是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的实现路径。综合履职要求检察机关在检察履职过程中注重整体办案效果,协调互补检察职能,统筹联动发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编辑|王丽波
审核|吴洪彪
终审|杨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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