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出庭公诉“亮剑”职务犯罪

11月14日早上,宾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海斌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宾川县各乡镇、各系统、各单位、相关企业财务人员以及县检察院干警共135人现场旁听,“零距离”观摩开展沉浸式警示教育。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和个人消费支出,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案发后,朱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
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是指未经批准,违背单位意志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挪’是行为,‘用’是目的,只要将公款挪走、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处于流失的危险之中,就构成犯罪既遂。‘挪而未用’也同样侵犯公款的使用权,依法属于挪用行为。
作为单位财务人员,每天工作都是跟钱打交道,每天、每月、每年经手的资金不可谓不多,在这样的核心岗位,责任之重、组织之信任,可见一斑......30年间,曾在收费室、财务科等岗位工作;30年间,从临时工成为正式工;30年间,从普通工作人员成为高级工。这样的结果,让人痛心疾首!
似乎是‘侥幸心理’害了她,似乎是‘不走运’才导致这样的结果。但作为国家公诉人,我们看到的是,被告人的这种‘侥幸’,不仅仅是‘一时糊涂’,更多的是放松了自我约束,缺少对国家法律的敬畏之心,忘了党纪国法的戒尺,这才是造成本案的根本原因。

庭审中,罗海斌检察长围绕法律适用、犯罪构成、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阐述和提问。并利用多媒体PPT示证方式,全面直观展示了6组证据:案件来源及强制措施情况、主体资格证据、资金属性的证据、犯罪手段及资金流向、审计报告、综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在法庭辩论阶段,罗海斌检察长融情理法于一体,围绕案件警示及教训发表公诉意见。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即不得利用公职权力和身份地位谋取任何私人利益。并结合被告人成长经历,深刻剖析了犯罪成因及危害后果。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

今年以来,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围绕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以办案为中心,不断深化反腐败斗争,积极推进清廉宾川建设。
此次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强化指导示范,激励检察人员提升法律专业技能、司法智慧,把每一个案件办出“灵魂”。同时,再次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助推高质量发展的检察担当。

庭审是最生动的普法课堂,案例则是最鲜活的教科书。检察长带头办案,通过以案释法,将真实案例转化为鲜活教材,警醒公职人员“手中的公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应牢记初心、敬畏法纪、审慎用权、清廉是福”。
听听他们怎么说?
县中医院财务人员:被告人因一时贪念,挪用公款做所谓的“投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做人的底线,对个人职业生涯也是毁灭性打击。作为财务人员,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发生,保护自己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县纪委监委干部:把警示教育搬进庭审现场,用身边人、身边事这一鲜活的案例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廉洁自律的“警钟”,这不仅让党员干部亲身感受违法违纪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更让参会党员干部了解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深刻道理。
县检察院干警:庭审还原了被告人违纪违法的犯罪事实,再现了被告人突破自我的“底线”“红线”,最终步入犯罪深渊的全过程。我们要以案为鉴,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忠诚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编辑|王丽波
审核|吴洪彪
终审|杨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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