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宾川森林火灾典型案例(一)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是森林防火期, 3月1日至6月30日是森林高火险期。当前,天干物燥,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在此,宾川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醒广大群众:停止一切野外用火,不得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发现他人携带火种的,应该进行制止。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或110报警电话。对违反规定引发森林火灾和造成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全县发生的几起典型火灾案件,涉案人员均受到了相应惩处,我们要以案为鉴,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绿色、环保的良好生态环境。
一、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警示一:2019年5月14日,州城镇老赵村委会瓦窑村和前所村委会前所村交界处山上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615.2869公顷,经济损失33186500元。火灾系窦某某、田某某野外用火引发。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火灾受损公司及农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1765500元。
警示二:2019年5月24日,平川镇碓房沟箐村民刘某某醉酒与家人发生争吵后,为泄愤窜入林区放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5亩,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森林火灾的危害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具有毁灭性的后果。森林火灾不只是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甚而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三、法律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防火“五严禁”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林缘:
一是严禁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甘蔗叶、秸秆、牧草、荒草、稻草,烧荒烧炭;
二是严禁吸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是严禁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是严禁焚烧垃圾和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五是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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