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爱国卫生“食安康”专项行动告知书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轮爱国卫生“食安康”专项行动

告知书

 

全县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拓展“净餐馆、管集市、食安心”专项行动整治成果,按照《宾川县推进第三轮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促进健康县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要求,请全县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目标要求,依法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告知事项如下:

一、依法生产经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食品法律法规。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或食品摊贩备案卡并依法进行公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等,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禁止超范围生产经营,禁止加工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严把进货质量关,按要求规范管理食品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预制菜、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渠道合法,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台账。严禁加工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畜禽肉类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证明,杜绝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和感官有异、腐败变质的肉禽和制品加工食品;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变质和被污染食品加工食品,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放置食品。食品贮存场所、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贮存设施设备应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食品库房和食品处理区不得储存有毒有害物品(如灭害灵、消毒液等)以及与食品无关的物品,所有食品均分区、分架、分类,隔墙离地至少10厘米存放,散装食品原料用食品级容器或收纳整理箱存放,生熟、荤素食品应分开存放。设置高至少60厘米的挡鼠板。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散装白酒(自制泡酒)与醇基(甲醇)燃料同室存放,混存混放,防止误饮。使用醇基(甲醇)燃料的主体要落实“五专一标识”,即专人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容器、专用台账,外包装物上明显标识“有毒燃料、严禁饮用”等警示标识。

三、全面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包括新招聘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每年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不得无证上岗和带病上岗。上岗时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浅色工作服,不得赤膊、光脚;在加工食品时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口罩,直接接触食品时使用消毒后的专用工具或戴手套,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喷洒香水,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对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全面加强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学习,切实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四、强化病媒生物防制,确保餐饮服务场所“干净、整洁、安全、放心”和农贸市场“整洁、有序、规范、标准”。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同许可时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生产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应在许可事项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预防为主的控制措施,定期开展搬家式大扫除,有效使用消毒、防尘、防蚊蝇、防鼠、防蟑螂、食品储存、污水排放、垃圾存放、消防灭火、门窗等设施设备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场所内所有物品分类规范整理存放。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消毒、保洁、调味料装置容器、冷藏、冷冻、油烟机等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使用。

五、严控生产经营过程,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严格按生产加工经营规范进行过程控制,无交叉污染隐患,在食品中不得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和罂粟壳、罂粟籽等非食用物质,严禁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自制泡酒和散装白酒。按规范做好复用餐饮具、设施设备、场所的消毒,消毒柜不能有而不用。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落实餐饮外卖相关规定,鼓励使用外卖“食安封签”,防止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建立餐饮环节预制菜告知制度,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按照预制菜原辅料、加工工艺、产品范围、贮藏运输、食用方式等要求从事预制菜生产经营活动,推行餐饮主体在用餐区域的显眼处对预制菜使用情况进行标注,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深入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按要求提供公勺公筷,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深化“光盘行动”,畅通12315投诉举报,培育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健康用餐新风气。

七、诚信经营,明码标价,自觉维护良好的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优化文明和放心的消费环境,生产经营服务行为规范,加强价格自律,公开商品和服务质量真实信息,明码标价,无价格诱导和欺诈行为。禁止向未成人销售烟酒(酒制品)。 

 

2025年9月26日

来源/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责编/李丹

审核/安建雄

终审/杨凤云  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