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告平川镇拉乌乡钟英乡生猪屠宰经营户和消费者的公开信

告平川镇拉乌乡钟英乡生猪屠宰经营户和

消费者的公开信

 

广大生猪屠宰经营户、消费者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活动,杜绝病害猪肉上市,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关于在平川镇拉乌乡钟英乡推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平川镇、拉乌乡、钟英乡区域内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实施时间、范围

根据《生猪屠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从2024年1月1日起,在平川镇、拉乌乡、钟英乡3个乡镇(以下简称“一镇两乡”)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制度,以上区域内,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信息

目前,宾川旭晨牲畜屠宰有限公司是我县在“一镇两乡”辖区内唯一具备生猪定点屠宰资质、完全具备覆盖3个乡镇代宰服务能力的屠宰加工企业。平川镇、拉乌乡、钟英乡3个乡镇定点屠宰范围内需要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请到该公司办理。公司地址:宾川县平川镇底么村委会南角箐,业务联系人:赵亮,联系电话:13529926897。

三、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禁止私屠滥宰生猪行为。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应当实行定点屠宰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无“两证两章”猪肉产品上市销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平川镇、拉乌乡、钟英乡3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上市销售的猪肉产品须通过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检验检疫合格,并附具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肉产品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后方可上市销售。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禁止购买加工非定点屠宰猪肉产品。辖区内学校食堂采购、加工的猪肉产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饭店、宾馆、集体饮食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生猪产品,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学法守法,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一镇两乡”居民、生猪屠宰经营户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诚信经营、理性消费,坚决服从、自觉配合、积极支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用实际行动确保辖区内肉食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活更有质量。 

 

 

宾川县农业农村局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来源/宾川县农业农村局

编辑/李丹

责编/李丹

审核/杨宏毅

终审/杨凤云  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