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4起警示案例通报


警示案例通报

 

近年来,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管工作中,查办多起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主体类型涉及冷饮店、餐馆、烧烤店(摊)、食杂百货店等,违法行为涉及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向未成年人售酒等。未成年人饮酒后不仅损害其身心健康,且饮酒后自控力降低,极易引发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增加风险,甚至酿成家庭悲剧。为起到警示告诫作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理了近年来4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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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10月19日,宾川县平川镇XX百货店经营者赵X芬在未查实消费者是否成年情况下向未成年人罗X国和李X哲销售大理V8啤酒1件(12瓶),获取违法所得5元。2025年7月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X百货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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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2月13日,宾川县平川镇X霖餐饮店经营者罗X在未经查验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以44元/打的价格向8名未成年人销售V8啤酒4打(48瓶),获取违法所得40元。2024年5月1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霖餐饮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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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当事人:宾川县金牛镇李X辉烧烤店,自2007年开始经营烧烤,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2023年8月31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2024年1月2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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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当事人:宾川县力角镇XX休闲园,2023年7月21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休闲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另经查明,2023年7月20日晚,该休闲园负责人黎X思在未查证消费者是否成年情况下以198元的套餐价格向未成年人李X霞销售大理V8啤酒12瓶 (345ml/瓶)、澳动力火车苏打酒12瓶(275 ml/瓶),以150元的价格向未成年人李X凤销售木府啤酒24瓶(265 ml/瓶)及其他小吃,共获取违法所得119.5元。2023年10月1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5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断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责编/李丹

审核/朱晓天

终审/杨凤云  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