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人进行强制执行
近日,宾川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到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标志着一起拒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正式进入司法审查环节。涉案企业目前尚未履行处罚决定,案件正依法推进审理程序,消防法律权威将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进一步维护。
在前期开展的冷库消防安全服务指导专项工作中,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涉案单位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小火亡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但该企业负责人以“生病身体不便”为由拖延整改,经立案调查、集体议案等法定程序,大队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过程中,当事人却屡屡回避,甚至对消防监督人员的多次电话沟通置若罔闻,邮寄的消防行政告知书也被无情拒签。面对当事人的不配合,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并未退缩,而是积极寻求其他有效途径。通过与乡镇领导的紧密协作,消防监督人员终于成功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亲自上门,面对面地为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后续,大队执法人员多次联系该企业责任人,皆置之不理。宾川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公安、市管等多个执法部门及村委会,主动上门对企业负责人面对面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单位在60日复议期及6个月诉讼期内,既未履行处罚决定义务,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辨意见的材料,期间执法人员上门催告均遭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大队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向宾川县人民法院依法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附案件卷宗及现场影像资料。
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已组成合议庭,目前正通过召开听证会、核查证据原件等方式开展严格审查,重点核实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证据链条、法律适用及程序合规性,尚未作出裁定。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权利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下一步,大队将密切跟进案件审理进度,积极配合法院开展相关工作。待法院作出裁定后,将依法推进后续程序,确保消防安全执法权威得到有效维护,为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